1、名称核准基础规定
(1)没有行政区域划分的企业名字:
①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;
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注册登记的;
③注册资金(或注册资本)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;
④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另有要求的。
(2)不使用社会经济行业分类术语描述公司所从业行业的,理应符合以下标准:
①企业经营管理主题活动特性各自归属于社会经济行业五个之上大类;
②公司注册资金(或注册资本)一亿元之上或是是集团的总公司;
③与同一市场行政机关审批或是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字中字号不相同。
(3)申请办理名字冠于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词语的,递交国务院办公厅的准许文档复印件。
(4)使用国外(地域)注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、外商控投的外国投资公司,能够在名字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眼。
2、递交材料标准
(1)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(盖上公司登记机关印章);
(2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影印件;应标出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申请办理事宜、管理权限、受权限期。